内蒙古党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是今后5年我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学习宣传、组织落实中央的《工作规划》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各级纪委要加强协调和督查,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08年8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不断推进自治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之中,紧密结合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全面构建自治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内蒙古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原则
按照中央提出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惩防并举、重在建设,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基本要求,坚持把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出发点,站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全局的高度谋划和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做到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坚持惩防并举、防治结合,重在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规制度有机结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断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综合能力。坚持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健全和完善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发展。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抓住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综合发挥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改革的力量,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坚持结合自治区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实效,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科学性,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富有成效。
(三)建设目标
从2008年起,在惩防体系建设第一阶段前三年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建成内蒙古自治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1.加强党员及领导干部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和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廉洁从政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增强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旗县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一定范围内讲一次廉政党课,纪委书记每年要在当地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范围内做一次反腐倡廉形势分析报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检查党校和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开展反腐倡廉教学活动,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中都接受廉政教育。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充实反腐倡廉教育内容,结合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创新活动形式,注重活动效果,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反腐倡廉意识。
2.加强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宣传自治区各条战线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唱响反腐倡廉主旋律。
自治区各级主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有关网站,要继续办好反腐倡廉相关栏目,充实和丰富反腐倡廉内容。进一步扩大内蒙古日报《法制时空》、《法网恢恢》,内蒙古电台《纵横118》、《法制直播间》、《行风热线》,内蒙古电视台《法制专线》、《今日观察》以及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内蒙古党建远程教育网络法制频道等反腐倡廉专题栏目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自治区和各地要继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力度,组织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观看反腐倡廉影视作品,开展案例教育等活动。深刻剖析自治区近年来发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做到警钟长鸣。完善宣传教育方式,拓宽宣传教育途径,突出抓好人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和节假日等关键时期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全社会,深入社会各阶层,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3.加强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贯彻《内蒙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之中,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创建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
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牧区、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结合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服务人民、廉洁从政教育;结合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深入开展乡风文明、崇廉尚廉教育。贯彻国家《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在学校德育教育中深入开展廉洁教育,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实践活动;借助“和谐家庭”、“美德家庭”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大力倡导清廉家风;围绕社区文化建设,丰富廉政文化教育内容,营造社区文明风尚和清廉环境;适应社会组织结构变化,加强法纪和自律教育,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意识。
按照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要求,发扬革命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挖掘、整理自治区优秀廉政文化资源,积极创作和展示具有内蒙古地方与民族特色的反腐倡廉影视、戏剧、歌曲、小品、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公益广告,扩大廉政文化精品的覆盖面,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4.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为对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时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和配合,整合宣传教育资源,扩大宣传教育范围,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明确反腐倡廉新闻发布主体、内容、时限等,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新闻宣传纪律,适时通报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做好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评论和热点问题引导,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二)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1.健全和完善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制度。认真执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委会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相关制度规定。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常委会分工负责、权责边界清楚、决策体系科学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制度,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委(党组)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和社会听证制度,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2.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制定《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的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健全和落实上级党委、纪委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制度。
落实中央《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自治区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办法,健全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3.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认真落实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以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健全和完善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内蒙古纪委监察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程序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工作办法》,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4.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9年,修订《内蒙古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探索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和完善《自治区党委常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党委常委会述职制度》,研究制定《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抓行风工作责任制向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述职制度》。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完善自治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规定(试行)》,制定《自治区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施办法》,强化对惩防体系建设任务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制定廉政廉情评价办法,综合运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工作、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纠风工作、执法监察、案件查处、制度建设与改革、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建立廉情预警机制,提高反腐倡廉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三)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围绕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制度。每年围绕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对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确保民主集中制各项具体制度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采取专项治理的办法,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接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参军、贺寿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认真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在证券投资上违规违纪、在配偶和子女个人从业上违反规定等问题。严格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
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环节,完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途径和措施,探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方法和路径,坚持惩防体系建设年初分解任务、年中专项督查、年底考核评价,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2.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建立健全纪委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检察院意见的制度,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积极探索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提名和推荐等行为,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考试录用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军转安置等工作,完善监督体系,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加强和改进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完善公检法机关联系制度,完善监督和规范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制度。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科学设置许可流程,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执法责任体系,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行为,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追踪问效、内部权力制衡、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公共服务、公益性建设和涉及“三农三牧”等重点领域的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彻底清理和杜绝“小金库”,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健全国有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加强对金融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有效防止金融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保证金融安全。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外派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的监管。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林权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征收征用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和违规征收征用土地行为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强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监管,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整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减排情况的监管,认真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计划,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及各盟市和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上述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全社会的长远利益。
3.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生活会制度,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制度,实行党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重点强化对盟市、旗县(市、区)的全面巡视,积极搞好对重点委、办、厅、局和大型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的巡视工作,并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巡视内容;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制度,完善巡视成果转化机制,不断增强巡视工作实效。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完善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量化考评办法,强化责任意识,发挥派驻(出)机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支持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强化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对地厅级以下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惠民政策、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研究、委员视察、提案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开展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群众信访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强化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机会。坚持党内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健全完善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共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
(四)推进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推行地方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逐步推广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表决等做法。实行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等办法,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解决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着眼于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健全考核方式,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扩大考核民主,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健全考核结果反馈和向同级纪委通报制度。
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探索建立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加大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定期交流的力度。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推行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严明用人纪律。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重点对反映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进行立项督查,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根据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形成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改革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完善诉讼程序和民事、行政再审制度,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执行工作机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健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督办机制。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公证制度和监狱工作体制,完善公安法规规范体系。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和对重点地区加强指导的工作制度,实行督办、交办案件通报报告制度,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以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案件和有案不接、出警迟缓、推诿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等玩忽职守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司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强化司法机关内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具体办法,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决策事项的听证、公示、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加强后续监管。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对盟市旗县政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完善盟市及各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职能,大幅提高行政审批项目入厅率和厅内办结率。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积极推进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教育的基础性、社会性和公平性。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完善财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共支出标准体系,健全部门预算管理体系;完善预算资金分配的决策机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内容和转移支付情况,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2010年旗县级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2011年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提高支出透明度并强化监管,2010年在全区实行公务卡制度。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2010年基本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严格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积极推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规范化和货币化;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
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减免税申报、审批程序,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强化纳税服务,全面推行办税公开,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
加强和改进金融运行监管。强化对驻区金融机构的股权交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信息披露、各类金融市场交易操作行为的监管,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协调机制,逐步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大对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深化农村牧区金融体制改革,理顺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5.推进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范企业投资核准制、备案制。从2008年开始,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同时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推广完善政府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和论证制度,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2008-2009年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法》、《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办法》。2010年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以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产权转让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认真贯彻《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之间的制衡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职代会的作用。加强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中和离任审计。
6.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9年修订完善《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配套制度。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规则,严格实行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招投标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招投标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完善市场监控体系,推进全区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和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快招投标过程的网络化、电子化,实现招投标信息资源和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全面推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面和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缩小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范围;健全和完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土地交易公示制度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强化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偿使用办法,除煤炭按国家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执行外,其他矿种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积极推进已设置矿业权有偿使用改革,尽快实现全区矿业权全面有偿使用。
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体系,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强制规定,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健全和完善进场后的竞价机制。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对交易全过程实施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管。加强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制定自治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非法交易惩处办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积极推动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措施。健全供应商库、专家库、监督员库、商品信息(价格)库,加快推行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强化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全区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其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从业行为为重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不断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自治区信用系统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相关信息征集披露管理及诚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全区联合征信交换平台和全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进行归集、分析、整合,实现区域内全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与共享。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奖励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1.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有针对性地扎实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培养与党的优良传统相承接、与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相符合的良好作风。
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精简会议、文件,规范行政行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认真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装修、设备配备标准。规范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滥用公共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行为,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
2.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水平。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坚持苏木乡镇、基层站所、嘎查村级组织三位一体,整体推进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的具体规定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强化监督与纪律约束,认真治理少数基层干部参与赌博、拉票贿选、徇私舞弊以及侵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农民安置补偿费等问题。
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推行民主协商、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民主议事方式,推行村干部述职述廉、村民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形成“以制度治村,按程序办事”的村级民主管理模式。
3.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自治区及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要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2008年,重点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各项惠农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农牧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2009年,重点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种费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高考移民”和高考中违规更改“民族成份”问题的专项整治;在全区集中开展社保基金的专项治理,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运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
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在搞好专项治理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每年有针对性地确定其他纠风工作内容。继续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救灾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有关资金运行安全,使用合理。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搞价格欺诈和乱收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评价制度,促进医德医风建设。查处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利益的行为,完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清理和取消针对农牧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不断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制度,改进评议方法,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建立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等成果运用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重点部门、重点系统活动,积极推动评议活动向基层延伸,将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医院、学校等纳入对参评部门、系统的评议,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办好“行风热线”、“阳光网站”和各种便民服务热线,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倾听群众呼声,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推动政风行风建设。
(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1.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着力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各级执纪执法机关要加大查办案件和自办案件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案件检查工作,直接指挥和参与查办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
2.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纪律等手段,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利用经济处罚、降低资质或吊销证照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2008年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并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规范,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形成。
3.提高执纪执法和办案工作水平。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形成比较完善的办案程序规范体系。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审判职责,惩治各类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强化出入境管理和经济侦查等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加强对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被处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权利,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
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案件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坚持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完善案件主办人、交叉办案、联合办案等制度。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4.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落实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的规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案件调查、移交移送、起诉、审判和相关政策法律适用等事项的协调力度,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5.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深入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制定防治对策和措施,对典型案件实行案件调查报告、案例剖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的“一案三报告”制度,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通过查办案件,以查促教,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以查促管,强化监督管理工作;以查促建,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的统一。
三、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重点措施
(一)坚持“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布局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推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基层组织惩防体系建设。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资源开发、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部门,要制订出有针对性的包括行业、部门和单位自身的防范和监管措施,做到纵向监管措施到底。
国有企业要围绕投资决策、资本运营、产权交易、销售采购、改制重组及企业领导薪酬和职务消费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国有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公用事业单位要根据社会职能定位,建立健全公益目标明确、监管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合理、权力运行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农村牧区基层组织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以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实、维护农牧民群众利益、改进基层干部作风和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建设为重点,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坚持“三建联动”的惩防体系构建方式
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以整体构建、行业构建和联合构建为主要方式。整体构建以地方为主体,惩防体系既要涵盖反腐倡廉各个领域和环节,又要注重把握体制、机制、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惩防体系的完整性和全局性。
行业构建以部门为主体,紧密结合系统和行业的工作特点,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岗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推进和深化源头治理工作,形成行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全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联合构建以纪检监察机关等为主体,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各职能部门的优势,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和措施,形成针对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的惩防体系,集中力量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坚持“三管齐下”的惩防体系建设方针
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三管齐下”。从提高党的拒腐防变能力入手,选准惩防体系建设的着眼点;从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入手,选准惩防体系建设的着力点;从改革和制度建设入手,选准惩防体系建设的切入点;从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入手,选准惩防体系建设的落脚点。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纠风的矫治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综合效能。
(四)坚持集中推进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步骤
根据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未来五年的总体工作部署,将2008年定为“全区惩防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年”。集中就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等进行学习宣传。同时深入宣传贯彻中央《工作规划》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进一步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社会氛围。
2009—2010年为“全区惩防体系制度建设与相关改革推进年”。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反腐倡廉制度进行全面整理,对不适应形势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进行修订完善,缺失的要及时建立,逐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同时围绕权力制约、资金监控和从政行为规范,集中推进干部人事、行政管理、财政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
2011年为“全区惩防体系建设强化监督年”。重点完善各项监督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努力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完整的监控链条。
四、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惩防体系建设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内容,并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政协党组,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班子,要把惩防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和检查。
要建立健全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党委(党组)会定期听取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要建立健全落实本实施办法的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体承担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协调落实、监督检查、经验总结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
各级纪委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协助党委抓好本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自治区各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既要搞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又要切实落实好在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中所承担的重点任务。
各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发挥综合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作用,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部署,协助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惩防体系建设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
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健全和完善督查机制,采取地方和部门自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全面督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惩防体系建设有部署、有检查、有结果。
健全和完善评估机制,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测评办法,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作为衡量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客观依据。
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四)强化督查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工作方案或细则,提出具体工作标准、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要求,逐项落实到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每年都要制定年度具体工作要点,抓住惩防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落实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不足,认真整改,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各地区和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惩防体系建设各牵头单位,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并向自治区党委提交工作报告。各级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协调督查,确保《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