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旗党政机关效能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我旗党政机关和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行使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职能,依据党规和法律对监察对象实施效能监察。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我旗的经济环境。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任务: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意识;建立健全效能管理和监察制度;监督、检查、调查、纠正、处理影响效能的行政行为。保证政令畅通,确保旗委、政府各项举措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材料齐全、建制实用、处理适当。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准格尔旗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设立在旗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设立在本单位纪检监察室。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开展有关行政效能的宣传教育。
(二 组织、指导和协调所辖区或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三)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归纳、分析、总结、上报。
(四)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转来的需调查的行政效能事项进行调查,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 )对带有普遍性的行政效能问题,组织专项效能监察。
第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必须严格按纪检监察机关的权限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察内容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以初查、立案调查、立项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失职和滥用职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对党委、政府部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二)效能管理制度不健全,办事程序不严密,时效性差,造成职责不明,推诿扯皮,延误企业、群众办事的。有制不遵,有章不循,态度蛮横、刁难,拖延贻误工作,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三)对企业、群众举报或已经发现的危害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在政治、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危害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失察,在政治、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程序,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事件、事故的。对突发的严重事件、事故,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在政治、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为谋取本部门、本单位利益,擅自立项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借服务之名侵占企业、群众利益的,或协助企业搞不正当竞争的,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部门或行业特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设置障碍,打击报复企业、群众的。
(七)利用职权,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办案的。
(八)其它影响行政效能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处理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 处理种类:
(一)行政处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二)党内处理:批评教育,责令检讨,党纪处分。
上述处理种类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首先作出行政或政纪处理;是党员的,再根据其错误轻重,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追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应依据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后果,比照同类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错误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讨。
(二)错误情节较重,且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错误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四)有违法违纪所得的,应予没收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程序
第十四条 旗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根据受理事项对行政效能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直接查办或责成苏木乡镇或转交有关单位限期办理。
第十五条 受理的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在两周内向上级领导或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结案;重大案件,应在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健全效能管理和效能监察制度,并辑印成册报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或职责管辖内的重大效能案件,必须在一周内报告要旗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突发事件、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苏木乡镇及县旗直部门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立项检查、立案调查的事项,必须在一周内报旗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群众举报或其它部门转来的事项:受理、登记、审批、初核。不予立案的,处理、反馈;立案的,调查、呈报、处理、反馈。
(二)领导交办的事项:登记、初核。不予立案的,处理上报;立案的,调查、呈报、处理上报。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上级指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立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建章立制、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其它行政效能监察程序,按纪检监察机关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效能监察事项,按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纪检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7 年5月) |